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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過去會因自己的學術不端行為受到警示,但當共同守則落定后,將會面臨很嚴格的處罰。 以前那些未納入懲戒范圍的輕度學術不端行為之后應該受到法則的約束。 在科技部和社科院的牽頭下,必須要在科研機構中建立起誠信制度。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科學技術部應當根據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一)警告;(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三)中止項目,并責令限期改正;(四)終止項目,收繳剩余項目經費,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五)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 上一篇: 論文檢測修改方法有哪些? 下一篇: PaperRight-新一代論文查重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