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文獻論文查重檢測系統 多語種 圖文 高校 期刊 職稱 查重 抄襲檢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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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 查處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通知強調,高等學校在調查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過程中,要查清事實,掌握證據,明辨是非,規范程序,正確把握政策界限。 對舉報人要提供必要的保護;對被調查人要維護其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對舉報不實、受到不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澄清并予以保護。
全體研究生不得有下述 學術道德 不端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吞、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在學術活動過程中抄襲、篡改他人作品等成果,剽竊、篡改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違反職業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學術認識、假設、學說或者研究計劃等行為。 (二)故意做出錯誤的陳述,捏造數據或結果,破壞原始數據的完整性;偽造、拼湊、篡改科學研究實驗數據、結論、注釋或文獻資料等行為。 (三)偽造學術經歷:在評獎、評優、獎助學金評定等申報材料填寫有關個人簡歷信息及學術情況時,不如實報告個人簡歷、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行為。 (四)成果發表、出版時一稿多投。
僅對研究項目進行過一般性管理或輔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權。 合作完成成果,應按照對研究成果的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有署名慣例或約定的除外)。 署名人應對本人做出貢獻的部分負責,發表前應由本人審閱并署名。 (八) 不得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正確對待科研活動中存在的直接、間接或潛在的利益關系。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的各種造假、抄襲、剽竊和其他違背學術活動公序良俗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