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文獻論文查重檢測系統 多語種 圖文 高校 期刊 職稱 查重 抄襲檢測系統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在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時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原則。 第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科研人員、項目評審專家和項目依托單位實行信用管理,用于相關的評審、實施和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參與者、評審專家和依托單位等應積極履行與自然科學基金委簽訂的相關合同或者承諾,如違反相應義務,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依據合同或者承諾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以書面形式投訴舉報科研不端行為,投訴舉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四)涉及本辦法適用的科研不端行為。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鼓勵實名投訴舉報,并對投訴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充分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評審、實施、結題和成果發表與應用等活動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不端行為,是指發生在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評審、實施、結題和成果發表與應用等活動中,偏離科學共同體行為規范,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行為準則的行為。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鼓勵實名投訴舉報,并對投訴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充分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投訴舉報材料進行初核,初核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
第五十九條 科研不端行為案件中的當事人或者單位屬于軍隊管理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將案件移交軍隊相關部門,由軍隊按照其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