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文獻論文查重檢測系統 多語種 圖文 高校 期刊 職稱 查重 抄襲檢測系統
第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學術委員會可委托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并依職權作出處理或建議學校作出相應處理。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應當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三)偽造學術經歷: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告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行為,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代寫論文等其他嚴重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根據相關學術組織或學校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學校相關單位應該根據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