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文獻論文查重檢測系統 多語種 圖文 高校 期刊 職稱 查重 抄襲檢測系統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是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 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于2016年6月16日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 。 [2]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要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 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 關規定,建立健全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 處理辦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期待在學術方面學術不端 行為越來越少,我也會在科研方面絕對的約束自己,不做弄虛作 假之事,嚴格遵守學術規范。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待學術不端行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態度歷來是明確的,就是“零容忍”。 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著查處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不足,工作機制不完善,調查處理程序不規范,不同高校處理標準差別較大等問題,極大地制約了學術不端行為的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