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文獻論文查重檢測系統 多語種 圖文 高校 期刊 職稱 查重 抄襲檢測系統
中國科協科技工作者道德與權益工作委員會提出了我國學術不端行為的七種表現形式:抄襲剽竊他人成果、偽造篡改實驗數據、隨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重復發表論文、學術論文質量降低和育人的不負責任、學術評審和項目申報中突出個人利益、過分追求名利和助長浮躁之風。 在中國著名生命科學家鄒承魯看來:在我國學術上的不端行為還應包括偽造學歷和工作經歷、貶低前人成果、自我夸張宣傳、一稿多投、在自己并無貢獻的論文上署名、為商業廣告作不符合實際的宣傳等。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建議研究計劃、從事科學研究、評審科學研究、報告研究結果中的;捏造、篡改、剽竊、偽造學歷或工作經歷,這不包括誠實的錯誤和對事物的不同的解釋和判斷。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六)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