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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 學術委員會要設立執行機構,負責推進學校學風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 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學術委員會建設,保障學校學術委員會在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以及《清華大學章程》等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